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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時間

校內外使用單位於場地使用首日前三個月向本場館提出申請。

  1. 申請方式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寶成演藝廳場地使用申請表及企畫書一式兩份(請至音樂學系網站內下載申請表)

請確實依照上述申請表之內容填寫,資料不齊或未依格式填寫者,請於申請期限內完成補正或補件,否則視同放棄申請。

申請時間內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至音樂學系,或於本校上班時間親送至音樂學系。

送件地點403台中市西區民生路140號,信封請註明「音樂學系-寶成演藝廳管理員收」或親自送件交予本校音樂學系寶成演藝廳管理員。

  1. 活動審查

申請案件須符合本場館場地管理要點之活動內容限制,教育或藝文類講座、音樂、戲劇、舞蹈、重要典禮及集會活動之辦理。

審查結果於收件後三十日內以電子郵件通知回覆。

  1. 保證金

使用單位須於接獲審查通知後十五日內繳交保證金。

  1. 場地費及檔期安排

使用單位應於繳交保證金後三十日內繳清場地費,逾期未繳清費用視同放棄。

  1. 繳費方式

依信件通知繳費

申請使用者及單據開立之抬頭名稱應相同。

  1. 技術會議

使用單位應有專案行政人員於場地使用首日前十四日,負責召集活動相關人員(含前後台負責人、外包廠商或設計群等)與本場館召開技術會議。

使用單位若無法於技術會議提供上述完整資料,至遲應於活動前三日提出需求,須經本場館評估安全性及執行可能性,確認同意後方可執行。

  1. 工作證規定

使用單位須於前述技術會議中備妥完整人員名單,使用單位所有人員(含前後台人員、演出及活動人員、廠商及各單位)於使用本場館期間均應配帶工作證。

  1. 設備及其他空間使用

本場館之舞台、燈光、視聽音響等相關設備,請詳見本場館網站之技術資料。

使用單位於場地費繳交完成後,可於場地使用首日前十四日及技術協調會提出申請設備使用費及其他空間使用費。

經本場館確認後,設備使用費及其他空間使用費應於5日內繳清,或主動書面告知由保證金扣除。逾時者視同放棄。

申請之設備於使用當日臨時取消者,視為已保留使用項目,已繳費用不予退還。